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奉民[2008]63号
各镇、开发区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科:
根据沪民企管发[2008]6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就我区2008年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在2008年1月1日前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
二、认定时间
本次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自2008年7月1日开始至2008年8月31日结束,其中区内资格认定工作自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25日结束,具体时间分为:
2008年7月1日——7月15日为企业自查申报及镇、开发区民政部门受理初审;
2008年7月16日——7月25日为区民政部门审核;
2008年7月26日——8月31日为市民政部门核准。
三、认定标准
按照《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沪民企管发[2007]23号)文件执行。
四、认定要求
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市、区二级审核,各镇、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受理资料进行初审,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站负责本区内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核准。凡经认定合格的福利企业,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认定栏内统一加盖年度“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合格章”。
1、各镇、开发区民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集中力量,落实措施,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2、各福利企业应认真对照认定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并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交至各镇、开发区民政部门。
3、实施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各镇、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先组织福利企业认真学习《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通过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真正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4、经区民政部门审核不合格的福利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于8月5日前重新报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站认定。企业逾期不申报的,视作放弃福利企业资格。
附件:《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